Article 29

In force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节约用水;

(二)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三)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五)不得在饮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六)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保证水表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防止漏水爆管等。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