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