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维修养护基金主要来源:

(一)市、县(区)财政补贴;

(二)水费提留;

(三)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