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供水单位应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安全护拦网等保护性设施。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