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供水单位应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安全护拦网等保护性设施。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