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和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公众应当积极参加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