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将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研究制定生态文明教育政策、目标,建立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