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生态文明教育,增强生态文明意识,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