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结合绿色社区创建和美丽村庄、美丽庭院建设等工作实际,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