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倡导和促进家庭生态文明教育,鼓励形成节约资源、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的行为习惯,树立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生活的良好家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自觉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未成年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垃圾分类等方面的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