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以及相关综合利用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