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商务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等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