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