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保持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