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