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