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