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六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