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