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