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