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第四十条有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