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