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区跨区处理生活垃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环境补偿费用。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环境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