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