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二)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