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一)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二)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