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本市鼓励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等单位建设就地处理设施处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