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

本市鼓励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等单位建设就地处理设施处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