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