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