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采取措施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