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等国家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商务、邮政等部门应当对相关企业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加强监督和指导。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