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采取措施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