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