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