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本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产权人、经营管理者或者管理单位,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已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或者配备。其中,住宅小区和农村其他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改造或者配备,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