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规范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