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