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二)擅自张贴、喷涂广告;(三)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四)随地乱扔垃圾、乱刻乱画等不文明行为;(五)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