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一)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及配套设施;

(二)交通、能源、水利和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

(三)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及设施;

(四)应急抢险救灾设施;

(五)符合管控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生态旅游及配套设施。

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建设前款规定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