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一)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及配套设施;(二)交通、能源、水利和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三)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及设施;(四)应急抢险救灾设施;(五)符合管控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生态旅游及配套设施。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建设前款规定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