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
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宁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规划的组织实施,做好所辖区域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相关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