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因地制宜,注重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