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本规定所称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确定的实行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区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