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