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商通报、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协同机制,共同做好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