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植被;(二)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自然湿地;(三)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危险废物;(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六)擅自放牧、捕捞、放生;(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