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植被;

(二)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自然湿地;

(三)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危险废物;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六)擅自放牧、捕捞、放生;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