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湿地实行优先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发挥湿地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