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绿化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养护管理责任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严格保护绿地。

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