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市和蓟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城所承载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所蕴含的时代精神专题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展长城文物考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研究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