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市和蓟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城所承载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所蕴含的时代精神专题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展长城文物考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研究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