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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
第十条
有效
本市对在长城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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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