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数据、国防动员等部门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区分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标准等内容,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并将停车场与公交车站等城市交通枢纽衔接。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