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尚未生效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者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应当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