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尚未生效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依法拖移,公告告知停放地点。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